依据《天津市市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〔津科高[2016]39号〕
第八条规定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工信、财政、税务、人社、知识产权部门组成本区县的市级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(以下称区县工作小组),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:
(一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企业认定工作;
(二)负责将认定后的市级企业按要求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,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市级企业证书;
(三)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(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),并加强监督管理;
(四)负责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,受理、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,落实市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;
(五)完成市工作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。